2017年4月,农业部发布了《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及配套说明书范本,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5版)的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制剂规格、样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作了规定。同时,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对宠物用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及相关监督工作作出规定,提供依据。公告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2号 为满足宠物用药需求,提高宠物用兽药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及相关监督执法工作的依据。 二、《范本》收载品种均有兽药国家标准,并继续执行。 三、与通用说明书相比,宠物用说明书主要为宠物适用的内容。 四、自2017年4月15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报《范本》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如同时生产通用产品和宠物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范本》分别编制标签和说明书,同时提供两种标签和说明书;如仅生产通用产品或宠物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范本》编制相应的标签和说明书,仅提供拟申请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六、2017年4月15日前已申报、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如增加生产宠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编制、印刷宠物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范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查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3号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的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编纂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包括化学药品卷、中药卷和生物制品卷等三个部分。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国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以及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凡《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明令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兽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依据应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四、2017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检验依据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按照原规定编制,也可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五、2017年10月3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六、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被废止的兽药产品规格,兽药生产企业取得的相应产品批准文号自《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施行之日同时注销。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变更的,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有关规定履行批件变更程序。 八、对2017年11月1日前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检验报告执行标准为原标准的,被退回再次申报时,原检验报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九、《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有关解释和意见反馈的受理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说明书范本具体内容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查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7年4月7日 除了上述事项,公告中还附上了《兽药质量标准》的最新目录,其中公布了404个化学药品品种、384个中药品种、228个生物制品品种,另有11个收载品种通用名称变更、2个废止规格。 新令出台 旧令废止 新标准的颁布意味着旧标准的逐渐废止,而且被废止的不止旧版《兽药质量标准》这一项。根据农业部第2013号公告,到2017年11月1日新版《兽药质量标准》正式施行之后,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国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以及农业部公告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只剩下《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的兽药质量标准继续发挥效力。 《兽药国家标准》最早颁布于2013年,当时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农业部组织修订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兽药质量标准,并编纂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予以发布。《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兽用生物制品规程》的颁布时间则远远早于上述其他标准,最早见于1994年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1992年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通知,当时农业部同时颁布了《规程》和《标准》,同时废除了原1985年第六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查规程(第五次修订本)》中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及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兽医司颁布的同品种的制造及检验规程(试行规程、试行办法)。除此之外,还有早年农业部发布的多项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统一废止。这就意味着以后兽药企业在制定兽药质量标准时,只需参考《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和《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即可,不用再查阅其他旧的标准。 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越是清晰简明,企业的思路就越容易确定。从建国至今,农业部牵头陆续制定了多部与兽药产品紧密相关的条文,企业既要熟读兽药药典,又要通晓国家标准,还要注意不能违反其他各种五花八门的规程制度,很容易左右为难、莫衷一是。第2013号公告大大改善了这一困境,给了兽药企业一个明了的方向、两套详尽的标准。 兽药与宠物用兽药的说明书新标准 农业部第2013号公告还指出: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兽药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依据应为《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配套的说明书范本内容编制,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这就意味着,从今年11月1日起,兽药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就要全面依照《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来进行了,兽药产品的检验依据、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也要依照新标准来更改、编制。 此外,对于发展速度加快、市场规模日益扩张的宠物用兽药产品,农业部也有意加以进一步的规范整治。根据农业部第2512号公告,自2017年4月15日起,兽药生产企业申报《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收载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需要按照该范本来编制相应的标签和说明书,且标签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范围。 那么,新标准规定的说明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我们可以按照农业部公告所述,参考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的说明书范本。以恩诺沙星注射液(5ml:50mg)说明书为例,该范本依照《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制定。 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 注:网址为http://sysjk.ivdc.org.cn:8081/cx/ 宠物用兽药一直以来并不占据人们视线的主流,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中出现的宠物专用药品数量也不在多数,主要是因为它所占的市场份额极为有限,企业在这一领域投注的精力也不大。根据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2008年度对国内925家兽药生产企业的销售结果统计,当年全国兽药销售额为181.58亿元,其中宠物和经济动物用药的总销售额为0.71亿元,仅占兽药总销售额的0.4%。而美国2006年兽药销售额为55亿美元,其中宠物用药为29亿美元,占比高达53%。相比而言,国内宠物用兽药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也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法规扶持约束。此次农业部出面对宠物用兽药的说明书进行了规范,也许是国家对宠物市场逐渐重视的一个预兆,今后,我们有可能会看到更多有关宠物用兽药的条文出台,也会有更多企业出现新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