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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低价“促销猪”正流行!跨区贩猪2000多公里,一天两夜竟未遇任何检查?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 2020-07-17 08:28:52   浏览 :

 随着近期生猪产能恢复,猪肉价格呈小幅回落趋势,但与常年同期相比仍处高位。受利益驱使,投机者增多,一些不法商人通过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的方式违规跨区调猪。有的以临时停产的养殖场名义低价抛售病猪;有的贩卖所谓的“亚健康猪”,低买高卖赚取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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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低价“促销”,违规跨区调猪

 

今年上半年,国内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调查发现,绝大部分与违法违规调运仔猪、种猪有关。

4月初以来,江苏省开展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6月5日,该省共查处17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多起为线上联系、线下交易、违规转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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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以来江苏省政府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黄瑞华长期关注、研究生猪养殖产业。他介绍,
去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不法生猪经纪人在网络上发布价格明显偏低的卖猪信息,利用网络违规跨区调猪现象猖獗,手段更隐蔽,打击难度大。


记者在淘宝、闲鱼、百度贴吧等平台上看到多家“养殖场”售猪。有商家宣称,长期出售母猪、仔猪、种猪,品种齐全,猪场直发。
网上收取50元到100元不等的预付款,最终成交靠电话、微信或面谈。还有商家搞起“降价促销”:“要拆迁了,没地方养,便宜甩卖。”

记者致电东部某市一“养殖场”询问购猪、调运事宜。一女客服人员接电,称“公司”确在售猪:
“苏浙沪皖都能送,耳标、检疫证明也都能搞定。”

 

2
“亚健康猪”千里畅行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猪贩将病死猪同圈舍猪称为“亚健康猪”,低价采购后再贩运销售。

3月,河南渑池县洪阳镇一猪场从外省违法调入的仔猪发生异常死亡,后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当地调查发现,出售仔猪的深泽县某公司为李某平等人所租赁,专门从事贩卖“亚健康仔猪”生意。

河南省新蔡县生猪养殖大户刘军建说,近来生猪市场向好,没有生猪养殖基础、想快进快出的投机客增多。
有人铤而走险贩卖“亚健康猪”,还有一批黑中介帮助不专业的养殖户办理各种手续甚至造假。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撤除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亚健康猪”畅行千里无人监管。3月底,经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某养殖户从江苏违规调入的一批仔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该批仔猪共200头,死亡92头。运输仔猪的汽车经江苏、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6省区市,行程2000多公里,行驶近一天两夜未遇到任何检查。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韦桂和介绍,涉事方光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查发现其下属畜牧场还存在“清棚猪”违规出售情况:
“交易后不知去向,这些‘清棚猪’是否流向餐桌不好说。”

在查处中还发现,一些猪贩宣称的目的地交易市场已关闭数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一道路涵洞下巡查发现违规运猪车辆3辆,共17头生猪,来源为山东省莱阳市生猪交易市场,运猪者称运至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交易市场出售,实际上翔宇交易市场已关闭数年。
该批生猪无检疫证明、无耳标、运输车辆未经备案,其中3份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为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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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调运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染病或死因不明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不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及产品,还会被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货物承运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将被处以运输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检疫标志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非法贩猪屡有发生

2018年8月24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政府在非洲猪瘟疫情排查过程中,发现半程镇东石沟村姚某宁经营的养猪场近期购入生猪饲养。经兰山区畜牧兽医局查明,姚某宁于8月23日由日照市莒县果庄镇前梭庄养殖场购入生猪154头,运输前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兰山区农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姚某宁作出罚款57725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21日,辽宁省北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公司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8年4月和7月两次在其饲养生猪中检出“蓝耳病”阳性,均未按规定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生猪141头。北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和罚款93011.22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灌云县东王集镇政府在进行非洲猪瘟排查中,发现某经营户已经空栏的猪场突现大量生猪,东王集镇政府立即将线索移交至灌云县动物监督所。灌云县动监所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猪场展开了执法检查,发现其购进的804头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调运生猪。灌云县动监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的50%罚款共计623055元。

2020年4月3日,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刘某从外地违规购买生猪35头。江陵县畜牧兽医局立即行动,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刘某用自家未经车辆备案的小货车到外地购买仔猪35头,无耳标、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按照农业农村部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江陵县畜牧兽医局固定其相关违法证据后,及时移送公安部门。5月13日,江陵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依法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